公司借款无股东会决议谁承担责任
玉环律师事务所
2025-04-27
公司借款无股东会决议时责任承担因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异。若相对人善意,即不知且不应知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需依约还款,未履行则承担违约责任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相对人可在借款前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,降低风险;公司应规范借款流程,确保有股东会决议。
若相对人非善意,公司能证明其知晓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借款,可能要对相对人赔偿,公司若有损失可向越权内部人员追偿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公司加强内部管理,明确借款权限和流程;相对人在交易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避免陷入此类纠纷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相对人善意时,也就是其不知且不应知公司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,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。在此情况下,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。一旦公司不履行,就构成违约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,这能保障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
(2)当相对人非善意,且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晓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公司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借款,要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。若给公司造成损失,公司可向越权的内部人员追偿,以维护公司的利益。
提醒:
相对人借款时应审查公司决议,降低风险。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,避免越权代表情况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,建议咨询以获专业解决方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相对人善意时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款。若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,应承担违约责任,相对人可通过协商、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。
(二)当相对人非善意时,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晓未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借款,需对相对人赔偿,公司若有损失,可向越权的内部人员追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相对人善意:若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要按约定还款,未履行则担违约责任。
2.相对人非善意:公司能证明相对人明知未开股东会仍借款,可主张合同对其无效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借款,或对相对人赔偿;给公司造成损失,公司可向其追偿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公司借款无股东会决议的责任承担分情况。相对人善意时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违约需担责;相对人非善意,公司可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,越权人员或担责,公司可追偿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相关规定,公司作为法人组织,其重大决策包括借款等一般需经过股东会决议。当相对人善意,即不知且不应知公司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时,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还款,若不履行就需承担违约责任。而当相对人非善意,公司能证明相对人明知未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公司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在此情形下,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借款,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。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,公司可向越权的内部人员追偿。若您在公司借款等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相对人可在借款前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,降低风险;公司应规范借款流程,确保有股东会决议。
若相对人非善意,公司能证明其知晓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借款,可能要对相对人赔偿,公司若有损失可向越权内部人员追偿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公司加强内部管理,明确借款权限和流程;相对人在交易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避免陷入此类纠纷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相对人善意时,也就是其不知且不应知公司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,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。在此情况下,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。一旦公司不履行,就构成违约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,这能保障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
(2)当相对人非善意,且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晓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公司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借款,要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。若给公司造成损失,公司可向越权的内部人员追偿,以维护公司的利益。
提醒:
相对人借款时应审查公司决议,降低风险。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,避免越权代表情况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,建议咨询以获专业解决方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相对人善意时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还款。若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,应承担违约责任,相对人可通过协商、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。
(二)当相对人非善意时,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晓未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借款,需对相对人赔偿,公司若有损失,可向越权的内部人员追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相对人善意:若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要按约定还款,未履行则担违约责任。
2.相对人非善意:公司能证明相对人明知未开股东会仍借款,可主张合同对其无效。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借款,或对相对人赔偿;给公司造成损失,公司可向其追偿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公司借款无股东会决议的责任承担分情况。相对人善意时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违约需担责;相对人非善意,公司可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,越权人员或担责,公司可追偿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相关规定,公司作为法人组织,其重大决策包括借款等一般需经过股东会决议。当相对人善意,即不知且不应知公司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时,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,借款合同有效,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还款,若不履行就需承担违约责任。而当相对人非善意,公司能证明相对人明知未开股东会决议仍借款,公司可主张借款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在此情形下,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借款,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。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,公司可向越权的内部人员追偿。若您在公司借款等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上一篇:只有转账记录算欠钱证据吗
下一篇:暂无 了